一、遮挡机动车号牌一次性扣12分
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公安部123号令中,对于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进行了调整。其中,对于未悬挂或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机动车临时号牌或是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处罚由原来的记扣6分,提高至记扣12分。此外,使用伪造和变造的校车标牌也将被记12分,严重者吊销驾驶执照。
二、婚车车号牌贴福字属违法行为
在“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罚规定范围中,“故意”两字最为关键。阴雨天机动车号牌被泥水溅脏的,将不构成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婚车在机动车号牌处贴上“百年好合”等字样纸张,或是在号牌上套迷彩套等行为,则属于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行为。
三、未安装号牌固封装置将面临查处
依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安装机动车号牌可使用固定式车牌架,但车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车牌编号边缘应大于5毫米。
机动车号牌架应为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和更换式等便于更换拆卸的活动牌照架,不允许使用可拆卸活动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同时,车牌框架上不得印有标志、字符或装饰图案,更不能遮挡住机动车号牌上的字符,否则视为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在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时候,必须使用专用的固封装置,且固封上须印有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和代表发牌机关代号的字母。每辆机动车都应配置8个新式固封装置。除受车辆限制外,前后2个号牌的4个安装孔均应安装固封装置。未安装固封螺丝的,也将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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