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税种及税率
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截了当对台贸易调剂税; 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点附加; 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 8.出口产品退税; 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收入; 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都市爱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都市爱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11.地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序号
纳税人类别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都市爱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车辆购置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1
从事农业产品生产
2
从事工业产品生产
3
从事商品批发、零售
4
从事加工、修理修配
5
交通运输业
汽车贴花
6
建筑业
7
金融保险业
8
邮电通信业
9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11
转让无形资产
12
销售不动产
13
服务业
14
个人
我国的分税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税收治理体制。为了有效处理中央政府和地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1994年,依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治理体制的规定,我国把工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点税、中央与地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地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治理。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中央税、国家指定的中央与地点共享税和其他税种的征管,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治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