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T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
Q/ FT  B102201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代替 Q/FT B102-2005
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2011 - 10 - 31发布
2011 - 11 - 01实施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Q/FT B102-2005《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性标识规定》的修订。与Q/FT B10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国家环保部对污染物控制装置标识的要求,并完善了标注形式(见3.2.6条、3.3.5条) ;
——对Q/FT B102-2005中属污染控制装置的零部件,如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汽油车排气净化装置按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并将所有污染控制装置在附录A表A.1进行集中,便于管理(见附录A);
——对Q/FT B102-2005附录A表A.1《车辆产品安全件追溯生标识要求》及表A.2《车辆产品其它件追溯性标识要求》合并成表A.1《车辆产品零部件追溯生标识要求》,其中的零部件名称、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未进行更改;
——删除了原标准中涉及公司质量管理部确认标识的相关内容(见3.1.7及Q/FT B102-2005的第4章);
——删除了Q/FT B102-2005中的附录D《供方标识的备案审批表》。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碧蓉、把婧。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总院产品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FT B102—1999、Q/FT B102—2000、Q/FT B102—2001、Q/FT B102-2004、Q/FT B102-2005。
车辆产品零部件可追溯性标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产品[包括汽车(含低速货车)及发动机]零部件的标识在图样上和实物上的规定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批量生产的有可追溯性要求的车辆产品零部件(包括自制件和外协件)
本标准不适用于外购通用商品件(如紧固件等标准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 18442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Q/FT B005  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
Q/FT B213  汽车产品零部件及其图样编号规则
3 标识要求
3.1 总则
车辆产品零部件应在明显部位处标识零部件生产厂、零部件图号、出厂编号或生产批次号等用于可追溯的信息。
标识应是永久性的,并应清晰、非经破坏无法去除、且表面不应锈蚀。
零部件标识应满足下述要求:
a)不能位于与零部件工作发生干涉的位置;
b)标识不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和功能;
c)标识一般应标注在一个平面或圆柱面上,并尽量标注在修理拆卸零件时容易观察到的区域。
车身和驾驶室内饰件及其它具有装饰作用的零部件标识应在不外露的内侧表面。ECU标定数据文件号应标识在ECE硬件外表面易见部位。
标识大小可根据标识零部件的有效区域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并应保证标识清晰,不需借助任何工具而易于识别。
对于外协零部件,由最终供货的供方负责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供货状态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的标识。
当供方有自己的标识方式、内容,而且能够满足本公司对零部件的管理和可追溯性要求,经工程研究总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其按自己的标识方式对零部件进行标识。并且将标识方式、内容在工程研究总院标准化部门备案,由事业部检验部门执行。
一般应予标识的零部件的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部位等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起重机零部件的标识要求参见附录B(资料性附录)。
除本标准以外的其它标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3.2 标识内容
发动机总成的标识方式和内容应符合GB 7258的有关规定。
汽车车架总成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代号、出厂编号和零部件图号。整车VIN代号的标识应符合Q/FT B0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