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方法

前    言
本标准是为了验证电动汽车噪声各项指标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提高汽车的产品质量,依据相关标准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验证中心整车试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臣军、刘磊、景团朋、高雷。
本标准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院验证中心整车试验所负责解释。

电动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噪声试验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M和N类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517电声学 声校准器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车型
    就车外噪声来说,一种车型是指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别的一类汽车:
a) 车身外形或结构材料(特别是电动机机舱及其隔声材料);
b) 车长和车宽;
c) 驱动电机的功率等级,控制器容量等级,电源的电压等级
d) 传动系,挡位数及其速比;
e) 3.2定义的降噪系统或部件。
除了M1和N1类以外的电动汽车,如果在b)d)方面的差别不会导致噪声测量方法(如挡位选择)的变化,具有同样型式的动机和(或者)不同总传动比时,可视为同一车型。
3.2  降噪系统
降噪系统是指为限制汽车噪声所必须的整套部件。当系统中的降噪部件牌号或商标不同,或部件的尺寸和形状、材料特性、装配、工作原理不同时,该系统应视为不同型式的降噪系统。
3.3  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是指被测汽车噪声不存在时周围环境的噪声(包括风噪声)。
4  试验方法
4.1 测量仪器
4.1.1  声学测量
4.1.1.1  测量用声级计或其它等效的测量系统应不低于GB 3785规定1型声级计的要求。测量时应使用“A”频率计权特性和“F”时间计权特性。当使用能自动采样测量A计权声级的系统时,其读数时间间隔不应大于30 ms。
4.1.1.2  测量前后,必须用符合GB/T 15173规定1级声校准器按制造厂规定对声级计进行校
准。在没有再作任何调整的条件下,如果后一次校准读数相对前一次校准读数的差值超过0.5 dB,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
4.1. 车速测量
    必须选用准确度优于±2%的汽车车速测量仪器来监测车速,不得使用车上的同类仪表。
4.1.3  气象参数测量
    温度计的准确度应在±1 ℃以内。风速仪的准确度应在±1.0 m/s以内。
4.1.4  所有测量仪器均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4.2  测量条件
4.2.1  测量场地
4.2.1.1  测量场地路面应该符合GB/T1495中附件AA的要求,测量场地(见图1)应达到的声场条件是:在该场地的中心(O点)放置一个无指向小声源时,半球面上各方向的声级偏差不超过±1 dB。如果下列条件满足,则可以认为该场地达到了这种声场条件:
    a)以测量场地中心(O点)为基点、半径为50m的范围内没有大的声反射物,如围栏、岩石、桥梁或建筑物等;
    b)试验路面和其余场地表面干燥,没有积雪、高草、松土或炉渣之类的吸声材料;
    c)传声器附近没有任何影响声场的障碍物,并且声源与传声器之间没有任何人站留。进行测量的观察者也应站在不致影响仪器测量值的位置。
图1 测量场地和测量区及传声器的布置

4.2.1.2  测量场地应基本上水平、坚实、平整,并且试验路面不应产生过大的轮胎噪声。
4.2.2  气象
    测量应在良好天气中进行。测量时传声器高度的风速不应超过5m/s。必须注意测量结果不受阵风的影响。可以采用合适的凤罩,但应考虑到它对传声器灵敏度和方向性的影响。
    气象参数的测量仪器应置于测量场地附近,高度为1.2 m。
4.2.3  背景噪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背景噪声(A计权声级)至少应比被测汽车噪声低10 dB。
4.2.4  电动汽车技术状态
4.2.4.1  被测电动汽车应空载,不带挂车或半挂车(不可分解的汽车除外)。
4.2.4.2  被测电动汽车装用的轮胎由汽车制造厂选定,必须是为该车型指定选用的型式之一,不得使用任一部分花纹深度低于1.6 mm的轮胎。必须将轮胎充至厂定的空载状态气压。
4.2.4.3  在开始测量之前,被测电动汽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该车型的技术条件(特别是该车的加速性能)和GB/T 12534中4.1、4.2和4.3的规定。
4.2.4.4  如果电动汽车装有两个或者更多的驱动轴,测量时应采用道路上行驶常用的驱动方式。
4.2.4.5  如果电动汽车装有带自驱动机构的风扇,在测量期间应保证其自动工作状态。如果该车型装有诸如水泥搅拌器,空气压缩机(非制动系统用)等,测量期间不要启动。
4.3  测量方法
4.3.1  测量区和传声器的布置
4.3.1.1  加速行驶测量区域按图A1确定。O点为测量区的中心,加速段长度为2×(10 m±0.0
5 m),AA′线为加速始端线, BB′线为加速终端线,CC′为行驶中心线。
4.3.1.2  传声器应布置在离地面高1.2 m±0.02 m,距行驶中心线CC′7.5 m±0.05 m处,其参考轴线必须水平并垂直指向行驶中心线CC′。
4.3.2  电动汽车挡位选择和接近速度的确定
4.3.2.1  如果电动汽车装有手动变速器,试验车辆入线挡位为车速50 km/h时的常用挡位,入线速度为50 km/h,如果电动汽车装有自动变速器,自动变速器装有手动选挡器,则应使选挡器处于制造厂为正常行驶而推荐的位置来进行测量,入线速度为50 km/h。无极变速器的电动汽车入线速度为50 km/h。
4.3.3  加速行驶操作
4.3.3.1  电动汽车应以上述规定的挡位和稳定速度接近AA′线,其速度变化应控制在±l km/h之内。
4.3.3.2  电动汽车前端到达AA′线时,迅速将加速踏板踩到底,并保持不变,直到汽车尾端通过BB′线时再迅速松开踏板。
4.3.3.3  电动汽车应直线加速行驶通过测量区,其纵向中心平面应尽可能接近中心线CC′。
4.3.3.4  如果该车是由牵引车和不易分开的挂车组成,确定尾端通过BB′线时不考虑挂车。
4.3.4  声级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