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鲁09民终1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张立胜薛茜
【审理法官】王勇张立胜薛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吕前虎;鹿道朋;王洪才
【当事人】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吕前虎鹿道朋王洪才
【当事人-个人】李长顺吕前虎鹿道朋王洪才
【当事人-公司】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艾勇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李涛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艾勇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李涛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艾勇王鹏李涛
【代理律所】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
【被告】吕前虎;鹿道朋;王洪才
【本院观点】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367.5元,由李长顺负担136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5:04:14
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民终1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泰良路南外环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李长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勇,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勇,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前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道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因与被上诉人吕前虎、鹿道朋、王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在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李长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泰安市泰山区长春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367.5元,由李长顺负担136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勇
长春汽车配件审判员 张立胜
审判员 薛 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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