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变速器修理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372-85 UDC621-585.004.67:629.113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汽车机械式变速器的修理。修竣的变速器总成应符合本标准规定。非国产汽车机械式变速器的修理可参照执行。
1技术要求
11变速器壳体
1.1.1壳体应无裂损。壳体上所有联接螺孔的螺纹损伤不得多于2牙。
1.1.2壳体上平面长度不大于250mm,其平面度公差为0.15mm;大于250mm,平面度公差为0.20mm。
1.1.3壳体前端面对第一、二轴轴承承孔的公共轴线的端面圆跳动:其端面最大可测直径大于50至120mm,公差为0.08mm;大于120至250mm,公差为0.10mm;大于250至500mm,公差为0.12mm ;大于500mm,公差为0.15mm。
1.1.4壳体后端面对第一、二轴轴承承孔的公共轴线的端面圆跳动公差为0.15mm。
1.1.5壳体前、后端面的平面度公差值,分别不大于1.1.3、1.1.4项规定的端面圆跳动公差值。
1.1.6壳体上平面与第一、二轴轴承承孔的公共轴线的平行度公差为0.20mm。
1.1.7壳体上各轴承(或轴)承孔轴线间尺寸偏差的绝对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
1.1.8壳体上各承孔轴线的平行度公差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
1.1.9壳体上各承孔的圆度公差为0.008mm。表面粗糙度一般不低于
汽车修理技术1.1.10滚动轴承与承孔的配合公差:当基本尺寸大于50至80mm时,其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基本尺寸大于80至120mm,其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4mm;基本尺寸大于120至180mm,其值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5mm。
1.1.11轴颈与壳体承孔的配合公差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15mm。
12变速器盖
1.2.1盖应无裂损。
1.2.2盖与壳体的结合平面长度不大于250mm,其平面度公差为0.15mm;结合平面长度大于250mm,平面度公差为0.20mm;非上置式盖,平面度公差为0.10mm。
1.2.3盖上变速杆中部球形承孔直径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50mm。
1.2.4变速叉轴与盖(或壳体)承孔的配合间隙为0.04~0.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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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第一、二轴及中间轴,当以两端轴颈的公共轴线为基准时:长度大于120至250mm,中部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3mm;长度大于250至500mm,中部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6mm。
1.3.2第一轴的轴向间隙不大于0.15mm。其他各轴的轴向间隙不大于0.30mm。
14齿轮与花键
1.4.1齿轮的啮合面上不允许有明显的缺陷或不规则磨损。
1.4.2接合齿轮或相配合的滑动齿轮齿端部位磨损量不得超过齿宽的15%。
1.4.3常啮合齿轮的啮合侧隙为0.15-0.50mm。接合齿轮的啮合侧隙为0.10~0.40mm。各齿轮的啮合印痕应在轮齿啮合面中部,且不小于啮合面的60%。
1.44各轴花键与滑动齿轮键槽的侧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15mm。
1.4.5各轴花键与齿座、突缘及其他非滑动部件的花键槽侧隙,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5滚动轴承或齿轮与轴颈的配合:属过盈配合的,应无间隙,且最大过盈量不超过原设计规定;属过渡配合的,其间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03mm,属间隙配合的,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
1.6滚针轴承与轴颈及承孔的配合间隙为0.02-0.125mm。
1.7衬套与轴颈和承孔的配合:属间隙或过渡配合的,其间隙允许比原设计规定增加0.02mm;属过盈配合的,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8变速叉
1.8.1变速叉端面磨损量应不大于0.40mm。
1.8.2变速叉端面对变速叉轴孔轴线的垂直度公差为0.20mm。
1.8.3变速叉两端工作侧面与环槽的配合间隙为0.20-1.00mm。
1.9变速杆球形中心到杆下端距离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10第二轴突缘的端面圆跳动公差应符合1.1.3项的规定。
2检验规则
2.1磨合与试验
2.1.1变速器装合后,应在试验台上磨合并进行无负荷、有负荷试验。负荷为传递最大扭矩的30%左右。运转前,选用并按规定容量加注清洁的汽油机润滑油。各档运转时间的总和一般不少于1h。
2.1.2运转中,第一轴转速在1000-2000r/min、油温在15-65℃时,不允许有自动脱档、跳档现象。操纵机构和同步器换档应轻便、灵活、迅速、可靠。运转和换档时均不得有异常响声。变速杆不允许有明显的抖动现象。所有密封装置不得有漏油现象。
2.1.3磨合与试验结束后,应进行清洗。其清洁度应符合原设计规定。非结合外露表面应涂漆或银粉。按原设计规定加注润滑油。
2.2变速器最大噪声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3变速器经检验合格签证后,才能交付使用或存放。
3存放
变速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之处,并防止锈蚀。
4分动器
分动器修理技术条件,可参照本标准中的相应条款。
5本标准中未规定的规范、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原设计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恒学、黄小慈、张、杨华新、兰广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