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集团公司车辆修理服务的作业规程;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维修单位/部门修理作业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TJY5.04-2013    车辆维修检验规程
3  职责
3.1  汽车工业处是本规范的制定和归口管理部门;
3.2  各维修单位/部门负责实施具体的车辆修理作业。
4  车辆修理的分类
4.1  总成大修
是指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及有关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4.2  车辆小修
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4.3  零件修理
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5  车辆修理服务信息及项目的确认
5.1 驾驶员报修,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向维修单位/部门进行故障报修。
5.2  值班技术员/鉴定员根据驾驶员/顾客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维修前的故障判断与鉴定,并填写《车辆维修检验记录》(发动机大修填写《发动机大修进厂检验单》),顾客认可后签字。
5.3 根据故障鉴定意见,视情与顾客签订《汽车修理合同》,确保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公司内部营运车辆修理,技术员应填写《汽车小修记录》。
6  车辆修理作业的准备
6.1  根据故障鉴定情况,技术员/鉴定员填写《汽车维修派工单》,并安排修理作业班组或人员。
6.2 修理作业班组或人员准备修理项目所需的设备及工具。   
7  车辆修理项目的实施
7.1  修理班组或人员接到《汽车维修派工单》后,要立即对故障车辆进行故障排除作业。
7.2  对故障部位进行解体
a) 拆解顺序按部位结构先外后内进行解体;
b) 正确使用机工具,拆卸螺栓、螺母应与拆解工具相匹配,杜绝野蛮拆装;
c) 注意零件间的相互位置关系,拆装的零部件要做标识,防止错装、漏装或丢失;
d) 对解体部件要分类进行摆放、清洗。
7.3  对部件技术状况进行确认
7.3.1 按技术要求对总成大修部件进行分类检测,并确定部件更换型号、数量、修理尺寸及标准。               
7.3.2  按技术要求对车辆小修中所确认的损坏部件进行检测,并确定是否更换或进行机加工修理。
7.3.3 汽车修理技术 技术员/鉴定员按确认更换部件情况开出《领料单》。
7.4  总成及部件的装复
按照先里后外,先松后紧的顺序进行部件的组装并按相关修理技术标准进行调试。
8  车辆修理过程检验
车辆修理的过程检验执行《车辆维修检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技术员/鉴定员在《汽车维修检验记录》中填写检验记录(发动机大修填写《发动机大修过程检验单》)。
9  车辆修理竣工检验
9.1  车辆修理的竣工检验执行《车辆维修检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9.2  检验合格的车辆,由技术员/鉴定员在《汽车维修检验记录》中填写竣工检验情况(发动机大修填写《发动机大修竣工检验单》)。
9.3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责成维修班组/主修人进行重新修理、检验,直至合格才能出厂。
10  车辆交接
技术员/鉴定员确认驾驶员/顾客结清修理费用后,将车辆交于驾驶员/顾客。
11  车辆返修
11.1  车辆修理质保期执行Q/TJY BZ207.15中的第11.1条规定
11.2 车辆出厂后发生质量问题回厂返修,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11.3  确属质量问题需要返修,技术员/鉴定员填写《汽车维修派工单》并加盖“返工维修”章,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修理,完工后重新检验,确保质量合格,让顾客满意,技术员将以上情况记录在《返工维修台帐》中。
12  记录
《汽车修理合同》
《汽车小修记录》
《汽车维修检验记录》
《发动机大修进厂检验单》
《发动机大修过程检验单》
《发动机大修竣工检验单》
《汽车维修派工单》
《领料单》
《返工维修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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