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风、张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12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王玉霞 
【审理法官】安利军李中孝王玉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德风;张占杰;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刘德风张占杰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德风张占杰 
【当事人-公司】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德风 
【被告】张占杰;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德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20:02:29 
刘德风、张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民终12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占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某某街坊。
     法定代表人:侯伟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新乡市开发区19号街坊道清路开元家园综合楼一区主楼第一至六层。
     负责人:刘兵。
安利汽车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德风因与被上诉人张占杰、新乡市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9)豫070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向上诉人刘德风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德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润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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