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吉芬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治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5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刚潘华容何丽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吉芬;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当事人】周吉芬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周吉芬 
【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周吉芬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本院观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经过调查最终认定没有违法事实的应终止调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行政赔偿扣押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2 19:12:50 
周吉芬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治安)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6行终5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吉芬。
     委托代理人周吉光(系周吉芬的胞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负责人陈志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钩深,该局工作人员。
东风1号
     委托代理人何玉良,该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吉芬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以下简称顺德公安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行初2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商铺位于勒流街道东风村委会工业大道x号之x号铺,该商铺管理人廖培强认为周吉芬因长期拖欠租金产生租赁纠纷。2019年8月28日,周吉芬向顺德公安局报称,在2019年8月27日22时33分至28日6时期间,其租住的勒流街道东风工业大道x号x楼x号铺铁闸被人焊死,不能正常出入。2019年8月28日,顺德公安局依法受理周吉芬报称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案,并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是该商铺管理人廖培强雇人将属于其自己管理的涉案商铺铁闸焊实,该行为没有违法事实。顺德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对周吉芬报称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作出佛顺公行终止决[2019]0008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同日,顺德公安局将该通知送达给廖培强及电话通知周吉芬到公安机关领取,但周吉芬未领取该《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顺德公安局依法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顺德公安局根据受案登记表、报警回执存根、顺德公安局对周吉芬、廖培强所作的询问笔录、廖培强的指认照片、房屋租赁协议书、邓石满的特种行业操作证、周吉芬的中国移动查询、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监控录像、租用工业开发区土地协议、个人租房委托书等证据,认为周吉芬因长期拖欠x楼x号铺的管理人廖培强租金,双方存在租赁纠纷,廖培强雇人将租赁给周吉芬的x楼x号的商铺铁闸焊实的行为没有违法事实而作出《决定书》,对周吉芬报称被故意损坏财物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顺德公安局在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在期限内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但应当指出的是,顺德公安局在作出《决定书》后,只是送达给一方当事人,并对通过电话告知周吉芬到顺德公安局处领取文书,并未实际送达该《决定书》给周吉芬,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告知周吉芬终止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对此予以指正。周吉芬请求撤销《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周吉芬在起诉状副本送达顺德公安局后,又提出要求判令顺德公安局赔偿其不作为行为给周吉芬及家人造成2019年8月28日至今的经济损失费16万元、判令顺德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恢复周吉芬
正常经营、判令顺德公安局因其不作为行为造成周吉芬无数次催案造成的差旅费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周吉芬新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吉芬的诉讼请求;案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吉芬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周吉芬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被上诉人顺德公安局所提供廖培强的《询问笔录》《个人租房委托书》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廖培强不存在违法行为。廖培强陈述其在实施将周吉芬经营的商铺门焊死之前采取了警告的措施,而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其具有该权利,且周吉芬从未见过任何告知说明。相关证据恰能证明廖培强等人实施了违法焊门,阻碍周吉芬正常经营的违法行为,给周吉芬造成重大损失。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显示顺德公安局于2019年9月8日接收《房屋租赁协议书》,但廖培强在该《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由此可证明顺德公安局在未收到《房屋租赁协议书》,未确定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9日就作出《决定书》,明显不当。3.顺德公安局提供的《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报告》、邓石满的特种行业操作证、周吉芬的中国移动查询、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监控录像、《租用工业开发区土地协议》《个人租房委托书》
等证据相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确定,并不能证明不存在周吉芬报警所称违法事实,亦不能证明顺德公安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可以证明廖惠英于20多年前租用工业用地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案涉违法建筑商铺。廖培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廖惠英违法建筑非法谋利,又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周吉芬租用廖惠英的违法建筑商铺,且拒绝开具发票。廖培强非法采取强制手段焊死周吉芬合法经营的商铺,阻碍周吉芬正常经营,非法扣押周吉芬财产。顺德公安局对以上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保护周吉芬及共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给周吉芬及共同经营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顺德公安局至今未查清相关违法主体,未查清客观事实,反而作出《决定书》认定“不存在违法事实”,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且顺德公安局从未通知周吉芬领取《决定书》,亦未将《决定书》送达周吉芬,程序违法。周吉芬直到申请行政复议后才知道该《决定书》的存在。综上,原审判决及顺德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顺德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3.责令顺德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恢复周吉芬正常经营;4.责令顺德公安局赔偿因其不作为行为给周吉芬及家人造成2019年8月28日至今的经济损失费25万元;5.责令顺德公安局赔偿周吉芬差旅费损失5000元。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顺德公安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