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李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2 
森麒麟轮胎【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50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 
【审理法官】黄学里姜文张文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李银;马金淼 
【当事人】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李银马金淼 
【当事人-个人】李银马金淼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阳锟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李艳娟湖南君律师事务所;杜嘉琦湖南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阳锟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李艳娟湖南君律师事务所杜嘉琦湖南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强李阳锟李艳娟杜嘉琦 
【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湖南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李银;马金淼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马金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管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简易程序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金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金淼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9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2459元,由马金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8-20 09:15:35 
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李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50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明珠大道花样年花港家园18C。
     法定代表人:罗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锟,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娟,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嘉琦,湖南为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金淼、李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马金淼以“在二审审理期间,马金淼与远景物流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远景物流公司、李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金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82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马金淼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9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计2459元,由马金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深圳市丰泽远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黄学里
审判员  姜 文
审判员  张文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戴睿
书记员肖文娟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
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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