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车难题 ”之我见
“电车难题”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其内容大致是:一个  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    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 并且片刻后
就要碾压到他们。 幸运的是你可以拉一个拉杆, 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 那个疯子在那另一条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 考虑以上状况, 你应该拉拉杆吗?
解读: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        Philippa    Foot 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 特别是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提出的观点是, 大部分道德决策都是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    的原则做出的。 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明显的选择应该是拉拉杆, 拯救五个人只杀死一个人。    但是功利主义的批判者认为一旦拉了拉杆, 你就成为一个不道德行为的同谋——你要为另一条轨道上单独的一个人的死负部分责任。    然而, 其他人认为, 你身处这种状况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为, 你的不作为将会是同等的不道德。    总之不存在完全的道德行为,这就是重点所在许多哲学家都用电车难题作为例子来表示现实生活中的状况经  常强迫一个人违背他自己的道德准则,并且还存在着没有完全道德做法的情况。
电车难题 的经典观点有两种,简单的讲有两位代表人物    ——边沁和康德。那么假如边沁和康德是那个可以拉动拉杆的旁观者,他们会怎么做?
边沁的道德原则很简单: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    反之即为恶。 如何才能达快乐最大化 呢?边沁的回答是计算 ———把所有的收益(快乐)相加,减去所有的损耗(痛苦)。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  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对功利主义者来说, 所有的道德争论, 实际上都是讨论如何使快乐最大化。
那么边沁他会怎么做呢?从边沁的观点来看,    他明显的会选择扳岔道, 拯救五个人只杀死一个人。在这个例子中,通过简单的计算,我们就会知道:撞死一个人  显然比撞死五个人更划算。
5>1 ,看似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很有道理,但是他的原则并不总是令人感到满意的。假如, 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    这时你恰好站在电车轨道上方的桥上, 你身边恰好有一个胖子, 谁消灭了电动车如果你把胖子推下去可以阻止电车继续向前,因此可以挽救五个人的生命,你会去推那个胖子吗?
调查证明大部分人不会那样去做。    但是边沁会推下那个可怜的胖子,    因为按照功利主义的原则, 5 > 1 ,显然应该牺牲一个人去拯救五个人。
假如还有一小部分人会和边沁做出一样的选择,    好的问题又来了, 假如你恰好站在桥上,而且只有你一个人站在桥上,很不幸的是,你还是一个胖子(可怜的  胖子),你会自己主动跳下去阻止电车继续前行吗?
谁愿意以自杀的方式去换取另外五个人的生命?愿意的请举手。

我们再来看看康德如何做选择。康德不满意功利主义关于道德基础的看法,
康德坚持认为道德的准则不可能在经验中到,    只能在纯粹理性中寻求。 康德说,我们每个人不需要诉诸外在的权威,    而只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    就能够判断什么是对的、 什么是错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是主观的意见,    因为在康德看来理性超越了我们自身,它颁布了    普遍必然的律令与义务 ,这个律令康德称之为
“绝对命令 ”。
绝对命令有多种表述方式,它最基本的命令有两条。
1、使你的准则普遍化。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那么对任何人都是错的;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对的,那么对任何人都是对的。
2、将人看做目的。康德认为要将人当做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加以对待。任何  人都不应该仅仅被视为或者用作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    每个人本身就是独特的目的。
康德告诫我们:在实践中,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问自己两个问题:你愿意每个  人都这么做吗?你把别人当做手段了吗?我个人觉得这有点孔子所说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的道理。
如果要康德来回答那个电车难题,    他的选择将和边沁的完全不同    ——他绝对不扳道岔,也不会把胖子推下去的,更不会自己跳下去。
因为上述的做法都不符合绝对命令的两条准则。 首先,如果你是那个胖子, 你愿意别人把自己从桥上推下去, 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吗?你当然不愿意。 那么这么做就是不道德的,因而也是不可取。其次,你一旦把胖子推下去,就意味着你把
胖子作为了一种手段,同样这也违反了绝对命令。
我们再来看看某位网友对    电车难题 提供的解决方案。 我们先看一下他的论证过程:
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里的“行为”是什么意思?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承认人具有自由意识——这是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基础。不承认自由意识存在,  也就否认了一切法律和道德的合理性。如果一个人杀人放火是由于童年的遭遇、  社会的影响政府的不公正待遇等外界客观因素所决定的——罪犯本身的原因不  是决定性因素——我们就没有权利依据任何法律对这个人进行惩罚。    他杀人放火是由于其他原因, 是他本身不可改变的, 惩罚这个人显然是不合理的,    惩罚他也于事无补、毫无用处。
人具有自由意识, 可以做出自由选择, 并且他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任——这是一切法律和道德合理化的最根本基础。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解释“行为”是什么意思:行为,是人在所有可能性中做出的一个唯一的选择。

“行为”并不是“行动”,你什么不干也是一种选择,因而也是一种行为。现在我们可以理清这个悖论的条理了:
一、对于这一事件,你只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动拉杆或者不动拉杆。你必须在这两种行为中选择一个,你能够预料到不同的行为会有不同的后果;
二、你选择“不动拉杆”这种行为,会造成五个人死亡;你选择“动拉杆”这种行为,会造成一个人死亡。
这个悖论的关键在于人们普遍认为这是在两种不道德的行为中选择其一,    因而是个难题——这是真正的脑袋被驴踢了。    Das 说那么多年那么多大牌高手脑袋都被驴踢了一遍, 你可能有点不大相信, 可事实就是这样。 事实上当你必须二者之中选择其一的时候,这两种行为绝对不可能都是不道德的。
只有一种选择的时候, 就等于没有选择, 没有选择就没有行为, 没有行为就没有责任——也就无所谓道德不道德。
在这个悖论中如果没有拉杆, 你无法改变电车的方向, 你对轧死五个人的结果根本就无能为力,无论你干什么事儿对这一结果都没有影响,    这时候无论你干什么, 都等于什么也不干——你唯一的选择就是什么也不干,    你就等于没有选择、 没有行为,因而这一事件中你也谈不上什么道德不道德。
当你只有两种选择 或者 100 种选择,道理是一样的) ,你除此之外就没有选择。假如这两种选择都是不道德的, 这就等于说无论你怎样选择都是不道德的, 就等于说这种不道德竟然不是由于你的自由选择造成的, 而是外界强加给你的。 这显然是胡说八道。 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证: 如果一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那必然是由于你自由选择造成的。当你无可选择的时候,那根本就无所谓道德不道德。
这一悖论的答案可以揭晓了:
一、你只有两种选择、两种可能的行为:动拉杆或者不动拉杆,这必然造成两种不同的结果:一个人死亡或者五个人死亡。这两种行为不可能都是不道德的。
二、你拉动拉杆,造成一个人死亡的结果,你不应当为此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因  为这个人
的死亡, 不是你的行为造成的。 外界条件决定必然会有人死亡,    要么一个、要么五个,至少要死一个人——这是必然的结果,这是你无法阻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