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希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浦消当罚决字〔2022〕第001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浦消当罚决字〔2022〕第001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4.28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朱希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7:28 
谁消灭了电动车
处罚名称
朱希伟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浦消当罚决字〔2022〕第0010号
被处罚对象
朱希伟
处罚结果
现查明你朱希伟在位于浦江县金球路11号的浦江县灿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安全出口处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朱希伟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4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8
处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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