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晓靖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富消当罚决字〔2022〕第19563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富消当罚决字〔2022〕第19563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
【处罚日期】2022.05.23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方晓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8:03
处罚名称 | 方晓靖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消当罚决字〔2022〕第195637号 |
被处罚对象 | 方晓靖 |
处罚结果 | 现查明方晓靖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决定方晓靖人民币伍拾元。执行方式和期限:执行方式:□警告√当场收缴□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年5月2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3 |
谁消灭了电动车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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