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晖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湖织(消)行罚决字〔2022〕001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织(消)行罚决字〔2022〕0012号
【处罚日期】2022.01.14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湖州市
【处罚对象】王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08
处罚名称 | 王晖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织(消)行罚决字〔2022〕0012号 |
被处罚对象 | 谁消灭了电动车王晖 |
处罚结果 |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王晖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账号:1******************5,开户行:工行湖州市***支行)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队2022年1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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