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晖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湖织(消)行罚决字〔2022〕001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织(消)行罚决字〔2022〕001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1.14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湖州市 
【处罚对象】王晖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08 
处罚名称
王晖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织(消)行罚决字〔2022〕0012号
被处罚对象
谁消灭了电动车王晖
处罚结果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王晖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账号:1******************5,开户行:工行湖州市***支行)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大队2022年1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4
处罚机关
【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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