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
指导意见
⽂号:公交管[2011]190号
颁布⽇期:2011-09-19
执⾏⽇期:2011-09-19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1⽇《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的正确实施,进⼀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进⼀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即进⾏呼⽓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对呼⽓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酒精测试等⽅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应当⽴即提取⾎样检验⾎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经过、呼⽓酒精测试和提取⾎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录像等⽅式记录;现场有见证⼈的,应当及时收集证⼈证⾔。发现当事⼈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带⾄醒酒约束场所,约束⾄酒醒。对⾏为举⽌失控的当事⼈,可以使⽤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酒醒后,要⽴即解除约束,并进⾏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
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拦截等⽅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接受呼⽓酒精测试时,应当使⽤规范⽤语,严格按照⼯作规程操作,每测试⼀⼈更换⼀次新的吹嘴。当事⼈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进⼀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在3⽇内送检。
6、提⾼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具有⾎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24⼩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要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为提⾼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尚未⽴刑事案件的,可以⼝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
的,应当及时进⾏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之⽇起7⽇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步规范⽴案侦查
8、从严掌握⽴案标准。经检验驾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政处罚。当事⼈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酒精测试或者提取⾎样前⼜饮酒,经检验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案侦查。当事⼈经呼⽓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酒精含量为依据⽴案侦查。
9、全⾯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样、⼝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时,应当对犯罪嫌疑⼈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依法合理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作顺利进⾏。对犯罪嫌疑⼈企图⾃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
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为应当依法给予⾏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要进⼀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酒精测试、⾎样提取和保管、⽴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步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要提⾼办案⼯作信息化⽔平,⼤⼒推⾏⽹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上录⼊的标准和时限,逐步
实现案件受理、⽴案、侦查、制作法律⽂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上运⾏,加强⽹上监控和考核,杜绝“⼈情案”、“关系案”。
四、进⼀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意牌等装备。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的地点进⾏,检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要保证民警⼈⾝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发⽣民警受伤害案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2011年9⽉19⽇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09.19,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