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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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条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条执⾏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为予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四⼩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为⼈应当在⼗五⽇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政处罚决定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释义】本条是关于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个内容: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
本法规定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为,都是⽐较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为,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法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重⼤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对于这些违法⾏为,不仅应当给予⽐较重的处罚,⽽且有的根据具体情况应当予以⽴即制⽌,否则就会放纵违法⾏为,形成持续违章,危害交通安全。为此,本条规定,执⾏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即交通警察在执⾏职务时,认为有关的当事⼈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应当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该交通警察可以先将当事⼈的机动车驾驶证扣留下来,⽽⽆需等到将来⾏政处罚决定作出并宣告后,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
为了保障当事⼈的合法权益,防⽌有关⼈员故意刁难当事⼈,本条同时⼜规定,执⾏职务的交通警察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在⼆⼗四⼩时以内,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依法及时处理。
⼆、对不依法接受处理的当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使道路交通违法⾏为能够得到处理,本条规定有关的当事⼈应当主动接受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那些执⾏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五⽇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去接受处理。道路交通违法⾏为⼈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如,遭遇地震;
洪⽔等⽽使道路阻断,⽆法通⾏,或者突患严重疾病⽽⽆法⾏动等,不能如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才能超过⼗五⽇的期限去接受处理。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五⽇的期限没有接受处理的,就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三、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出具⾏政处罚决定书
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种⾏政处罚,应当依照⾏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政处罚法规定了给予⾏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其中规定,⾏政处罚应当制作⾏政处罚决定书。⾏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政处罚的履⾏⽅式和期限;
5.不服⾏政处罚决定,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期。
⾏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的印章。同时,⾏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当事⼈不在场的,⾏政机关应当在七⽇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与⾏政处罚法的规定相⼀致,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出具⾏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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