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祥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案(湖公(交)行罚决字[2021]0021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公(交)行罚决字[2021]00211号 
【处罚日期】2021.05.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湖州市 
【处罚对象】刘国祥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5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1日02时20分,刘国祥驾驶浙EXXJXX小型轿车行驶至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长安路与为民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纠,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数值为36mg/100mL,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刘国祥驾驶的浙EXXJXX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刘国祥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刘国祥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国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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