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江(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2]0085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2]0085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4.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王海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5:23 
处罚名称
王海江(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2]00856号
被处罚对象
王海江
处罚结果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05日12时38分许,你饮酒(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你酒精含量为23mg/100ml)后驾驶浙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兴海村委路段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2012年11月23日,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处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酒精检测单、前科资料、归案经过、身份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现拟对你作出1500元,行政拘留五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海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1
处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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