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公(交)行罚决字[2022]0120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6.13
【处罚机关类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昌县
【处罚对象】刘仲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6:03
处罚名称 | 刘仲耳(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公(交)行罚决字[2022]01205号 |
被处罚对象 | 刘仲耳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5月29日19时37左右,刘仲耳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新昌县***西路***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含量为46mg/100ml。另查明:2013年8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嵊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刘仲耳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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