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全⽂有哪些内容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民众⽣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全⽂有哪些内容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民众⽣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三条之⼀第⼀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威胁⽅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判处罚⾦,应当根据被告⼈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时,对查获经过、呼⽓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或者录像;有证⼈的,应当收集证⼈证⾔。
六、⾎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经呼⽓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样前⼜饮酒,经检验其⾎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被告⼈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被告⼈,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被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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