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兰公(兰公)行罚决字[2022]0067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兰公(兰公)行罚决字[2022]0067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2.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西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江志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9:38 
处罚名称
江志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公(兰公)行罚决字[2022]00678号
被处罚对象
江志成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2月2日23时05分,江志成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兰溪市0**********0自然村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呼气酒驾含量69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江志成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江志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兰溪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4
处罚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西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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