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国(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湖公(交)行罚决字[2021]0036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公(交)行罚决字[2021]0036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08.2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湖州市 
【处罚对象】施建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2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8日19时42分,施建国驾驶车牌号为浙EWWXXX的小型轿车行至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日晖桥路5号,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施建国于2016年05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处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综上所述,施建国实施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施建国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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