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交)行罚决字[2021]05401号
【处罚日期】2021.07.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发区(高桥)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周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2021.09.18 17:50:4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22日晚上,违法行为人周峰驾驶浙F6FS05小型轿车沿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路马德利小区门口处时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77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周峰曾于2020年05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违法行为人周峰的行为已构成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峰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违法行为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本局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07月23日至2021年0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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