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交)行罚决字[2022]0069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4.0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张建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01
处罚名称 | 张建平(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浔公(交)行罚决字[2022]00699号 |
被处罚对象 | 张建平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2月15日19时59分许,张建平驾驶车牌号为浙ETR208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与***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经系统查询,张建平于2014年10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震泽中队查获并裁决。综上所述,张建平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建平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0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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