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象公(交)行罚决字[2021]02165号
【处罚日期】2021.07.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象山县
【处罚对象】张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1:29
2021年07月20日, 张剑因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象山县公安局 2021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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