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立军(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嘉南公(交)行罚决字[2021]0205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交)行罚决字[2021]02057号 
处罚日期】2021.07.3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桥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潘立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9:44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16日晚,潘立军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FL0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嘉兴市实验小学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21毫克/100毫升。后查明,潘立军于2015年01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湖市交警大队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的处罚。潘立军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潘立军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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