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交)行罚决字[2021]0196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10.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桐庐县
【处罚对象】章建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42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9月16日19时15分许,在桐庐县横村镇横富路新民路口,章建平饮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45mg/100ml。2021年10月11日,章建平来队接受处理,经查2012年11月13日章建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1020元且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其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章建平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桐庐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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