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开公(交)行罚决字[2021]00366号
【处罚日期】2021.05.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开化县
【处罚对象】徐忠富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2021.09.18 20:14:5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11日,违法行为人徐忠富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城底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20时35分许,行驶至开化县城东小学路段处时,被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使用警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徐忠富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显示为46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2019年8月22日,徐忠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徐忠富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忠富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开化县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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