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怡丰(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甬公奉(交)行罚决字[2021]0240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奉(交)行罚决字[2021]0240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40130 
【处罚日期】2021.11.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奉化区(原奉化市) 
【处罚对象】陈怡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6:0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01日中午,违法行为人陈怡丰在家里吃饭,期间喝了一瓶雪花啤酒。之后该陈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西溪村出发,拟驶往自来水厂附近。11时57分许,当其沿着南大路南往北行驶,途经南大路(奉南路)处时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陈怡丰于2020年12月0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警大队处罚。故该陈的行为已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怡丰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陈怡丰已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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