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34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300
【处罚日期】2022.02.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刘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8:25
处罚名称 | 刘杰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余公(交)行罚决字[2022]00345号 |
被处罚对象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刘杰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08月28日09时56分许,刘杰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挂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途径余杭区***街道一出口卡点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实测值4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杰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临平区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22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良渚新城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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