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平(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淳公(交)行罚决字[2021]0181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淳公(交)行罚决字[2021]0181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08.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路巡逻二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淳安县 
【处罚对象】徐建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3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3日18时50分许,徐建平饮酒后(酒精呼气检测含量44mg/100ml)驾驶浙H2857U号小轿车沿淳安-鲍沈线由东向西行驶致鲍沈线1KM+500M黄村桥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徐建平2020年9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徐建平的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建平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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