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利民(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乐公(白交)行罚决字[2021]0318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乐公(白交)行罚决字[2021]03182号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处罚日期】2021.05.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白石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胡利民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9:09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24日晚20时23分许,胡利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1420元。2020年05月14日晚,胡利民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当天晚上19时55分许,途经乐清市白石街道一路段被乐清市交警大队白石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60mg/100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胡利民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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