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雄军(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007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007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6.2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徐雄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0:55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处罚名称
徐雄军(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00704号
被处罚对象
徐雄军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7日20时39分许,徐雄军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山市双塔街道***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徐雄军对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后徐雄军被带至江山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2022年5月19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徐雄军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31mg/100ml。后经查,2020年5月7日,徐雄军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徐雄军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徐雄军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徐雄军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处罚由江山市公安局送江山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从2022年6月20日至6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0
处罚机关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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