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义公(交)行罚决字[2022]0358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6.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胡华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38:03
处罚名称 | 胡华栋(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义公(交)行罚决字[2022]03582号 |
被处罚对象 | 胡华栋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4日,胡华栋饮酒(呼气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义乌市某路某宾馆门口到义乌市城西街道某区某幢去,当日途经义乌市某路某餐厅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胡华栋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胡华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胡华栋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义乌市拘留所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10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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