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案(杭滨公(交)行罚决字[2021]0211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滨公(交)行罚决字[2021]0211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300
【处罚日期】2021.09.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刘雨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6:2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1日21时9分,刘雨驾驶牌号为*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滨文路明德路口东侧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76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雨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杭州市送萧山区拘留所执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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