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龙(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衢柯公(交)行罚决字[2021]0067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衢柯公(交)行罚决字[2021]00676号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处罚日期】2021.06.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城区 
【处罚对象】郑晓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5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23时49分许,郑晓龙驾驶浙H127G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清明新村附近路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0mg/100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郑晓龙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衢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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