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案(江公(交)行罚决字[2021]0161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江公(交)行罚决字[2021]0161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300 
【处罚日期】2021.11.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市级 
【执法地域】衢州市 
【处罚对象】朱建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4:2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7日23时52分许,朱建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兰贺线96公里400米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兴工北路路口时,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52mg/100ml)、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未达200%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朱建华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的使用性质为货运,属于营运机动车。朱建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朱建华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朱建华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处罚由江山市公安局送江山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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