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长公(洪)行罚决字[2021]0259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长公(洪)行罚决字[2021]0259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09.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洪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李北京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0:18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9月15日15时许,李北京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E26Y19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着图影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洪桥镇图影大道亭子桥东堍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7mg/100ml。经调查,李北京于2017年3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2200元,李北京此次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北京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长兴县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