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虞公(交)行罚决字[2021]0273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08.3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刘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2:4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5日23时03分,刘杰驾驶车牌为浙D0T3S7小型旅居车,行驶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梁祝大道浅水湾路段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60mg/100ml)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15年04月28日,刘杰因饮酒后驾驶浙D0818E小型越野车的违法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1000元,并处暂扣6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杰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绍兴市上虞区拘留所执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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