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个⽉以上三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处⼗五⽇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以上六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酒醒,处⼗五⽇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千元。
⼀年内有前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为,被处罚再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释义】本条是对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车⾏为的处罚规定。
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项需要⼈的注意⼒⾼度集中、四肢协调配合良好的活动,特别是在交通⽇益发达、机动车数量成倍增长的今天,更是如此。饮酒后⼈的⾝体会产⽣⼀系列的⽣理反应,⾝体中与酒精含量相关的物质达到⼀定数量会导致注意⼒的分散、⽆法集中,⾝体协调能⼒下降,超过⼀定数量,达到醉酒程度,则会产⽣神志恍惚、⽆法控制四肢动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会对他⼈⽣命财产安全构成什么样的威胁,产⽣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知的。因此,本条法律对饮酒后驾车、醉酒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后驾车分别规定了较为严厉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只要酒后驾车,虽然神志还清醒,也要⼀律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并处暂扣⼀个⽉以上三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还驾驶机动车的,除了要约束其⾄酒醒,还要处⼗五⽇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同时还要暂扣三个⽉以上六个⽉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如果他在⼯作时喝酒,如果他喝醉了还驾驶营运机动车辆,本条在第⼆款规定了较⼀般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更为严厉的处罚。因为营运车辆⾯对的是社会公众,搭乘众多顾客,直接威胁公众的⼈⾝安全,必须严厉惩处。所以本条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规定了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处罚的最⾼上限:五百元,并处暂扣⼀个⽉以上三个⽉以下驾驶证;⼗五⽇以下拘留和⼆千元,并处暂扣六个⽉驾驶证。
当然,机动车驾驶⼈究竟是否饮了酒,是否醉酒,不以任何⼈声明或指认为准,⽽要⽤证据说话。所幸科学的进步,已经有条件为我们提供检测驾驶⼈是否饮酒、醉酒的仪器,要⽤它提供的数据来说话。公安机关也应当明确规定认定饮酒、醉酒的数据标准,并予以公⽰,以便执法对象监督。
本条在最后⼀款规定,如果驾驶⼈在⼀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则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这种多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为;给予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和取消其五年内的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严厉处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这说明⾏为
⼈不是偶犯,⽽是屡教不改,只有给予严厉处罚,才能最⼤限度防⽌在道路上通⾏的公众的安全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