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波(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甬公仑(交)行罚决字[2021]02099号)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仑(交)行罚决字[2021]02099号 
【处罚日期】2021.08.1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北仑区 
【处罚对象】闫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43:2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18日21时03分许,闫波驾驶浙B2X7K9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中河路铁道桥下处,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3mg/100ml)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闫波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民警送达宁波市北仑区拘留所执行。本行政拘留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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