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灿(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诸公(交)行罚决字[2021]0268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诸公(交)行罚决字[2021]02687号 
【处罚日期】2021.05.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徐金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49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6日20时38分许,徐金灿驾驶小型轿车,从诸暨市白塔湖附近出发驶往诸暨市浣东街道丁香公寓方向,途经诸暨市浣东街道燕尾山村地方,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徐金灿的酒精含量为4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7年11月2日,徐金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徐金灿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徐金灿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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