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波(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萧公(交)行罚决字[2021]0642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交)行罚决字[2021]06428号 
处罚日期】2021.06.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衙前执勤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邓小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1:31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7月03日21时31分许,邓小波驾驶牌号为浙A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萧山区三益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三益线四化桥路口地段,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9mg/100ml)、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当事人邓小波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邓小波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