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奉(交)行罚决字[2022]0008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2.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奉化区(原奉化市)
【处罚对象】吴国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29
处罚名称 | 吴国盛(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公奉(交)行罚决字[2022]00089号 |
被处罚对象 | 吴国盛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15日中午,违法行为人***在宁波市******街道东谢的家里吃午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白酒。之后该吴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拟驶往竹山去掘笋。12时27分许,当其沿着下横线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下横线(15K)处时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2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该吴于2021年09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故该吴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波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2年02月16日至2022年02月1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6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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