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盛(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甬公奉(交)行罚决字[2022]0008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奉(交)行罚决字[2022]0008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2.02.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奉化区(原奉化市) 
【处罚对象】吴国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29 
处罚名称
吴国盛(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甬公奉(交)行罚决字[2022]00089号
被处罚对象
吴国盛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2月15日中午,违法行为人***在宁波市******街道东谢的家里吃午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白酒。之后该吴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家里出发,拟驶往竹山去掘笋。12时27分许,当其沿着下横线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下横线(15K)处时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2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该吴于2021年09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故该吴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宁波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2年02月16日至2022年02月1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6
处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