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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应给予何种党纪政纪处分

政纪处分适用方面,如果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被判处刑罚的,政纪处分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如果被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进行处分。
  醉驾在我们的生活中时候发生,因为醉驾引起的事故也屡见不鲜。但是很少听说过公职人员醉驾,也很少听说过公职人员醉驾受到了什么处分。那么如果公职人员醉驾应受到什么处分呢?下面我就为大家搜集了一些关于醉驾应给予何种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资料。
  一、酒后驾驶纪律处分,如何正确引用条规?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含发生一定后果)”归入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中,具体可引用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4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给予行为人相应的党纪处分。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适用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政纪处分适用方面,如果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被判处刑罚的,政纪处分可以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如果被给予行政处罚,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进行处分。
  如果人民警察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3条之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如果检察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被判处刑罚的的,政纪处分可以引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
条例(试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况引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
  如果法院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未被判处刑罚的,政纪处分可以引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六条“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法院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二、量纪问题
  (一)酒后驾驶量纪轻重标准
  酒后驾驶量纪轻重标准应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错(罪)悔错(罪)态度、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综合判断。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大小对量纪轻重影响最大,越接近醉酒驾驶犯罪标准(80毫克/100毫升)的,量纪越重;血液中酒精含量越接近饮
酒驾驶犯罪标准(20毫克/100毫升)的,量纪越轻。案例一中,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30毫克/100毫升),虽然有法定的从轻处分情节,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应模范遵守交通法规,可以酌情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处分;案例二中,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高(达77mg/100ml),处分相对应重一些,至少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如果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的,党纪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酒后驾车地点不同,量纪是否应有所区别?
  无论是在道路上酒后驾车,还是在单位、家属院、广场、地下停车场等场所酒后驾车,都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都会产生潜在的威胁。应当指出,如果在人员密集的地方酒后驾车处分,相对人员较少的地方酒后驾车处分要重一些,因为前者对公众潜在的威胁要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