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波(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玉公(交)行罚决字[2021]0322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玉公(交)行罚决字[2021]0322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12.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玉环市(原玉环县) 
【处罚对象】黄德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0:37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07日23时45分许,黄德波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3mg/100ml)驾驶浙JQ****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玉环市玉城街道渔岙停车场往小岙里方向行驶,途经玉环市玉城街道外环西路金都花苑前路口处,与赵某驾驶的浙J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黄德波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玉环市拘留所执行(因疫情原因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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