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智诚醉驾复议成功案例
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案例:2020年11月10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希望路口行驶至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海棠路口时被高新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