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元(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长公(煤)行罚决字[2021]0234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长公(煤)行罚决字[2021]02341号 
【处罚日期】2021.08.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煤山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刘正元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59:3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30日15时01分,刘正元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长兴县煤山镇老煤白线太平庙村路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含量78mg/100mL)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1年7月30日15时01分,刘正元酒后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长兴县煤山镇老煤白线太平庙村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酒精呼吸测试检测,刘正元的酒精含量检测值为78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当事人刘正元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核实,刘正元于2013年12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2013年12月30日被安徽广德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刘正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正元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刘正元已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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