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8.11.08
【字 号】黑公交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黑公交规〔2018〕1号
   
各市(地)、系统公安局,厅垦区、机场公安局: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工作,保护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情节及处罚标准进行细化,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拘留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将《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基准》中,应当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掌握执行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已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
    3.因事故受伤或肢体有残疾导致行为不便的;
    4.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2.六个月内再次违反涉及行政拘留处罚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干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
    4.同时有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拘留处罚,涉及等交通违法处罚时,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