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
【审理法官】刘志愿姜华陈洁婷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窦美萍
【当事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窦美萍
【当事人-个人】窦美萍
【当事人-公司】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玄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玄
【代理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窦美萍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本案中,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称该单位以窦美萍管理失职、做假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准备与窦美萍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并未解除。但事实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从内部公示系统已经对窦美萍作出处罚通报即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结果,而且在2019年5月21日该公司已经向窦美萍发放处罚建议申请表,该表已载明四级处罚(解除劳动关系)事实及处罚依据,并且有部门/工厂最高负责人的签字、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及窦美萍的签字,故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已向窦美萍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窦美萍已知悉,而实际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对于窦美萍工作邮箱不能正常登陆、2019年6月份之后工
资未正常发放及工作交接问题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仅以准备解除劳动关系、流程尚未走完,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客观实际,故原审法院认定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事实上已单方解除与窦美萍之间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关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问题,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认为窦美萍管理失职、作假账给该单位造成损失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原审判决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向窦美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综上,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21:43:3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窦美萍2011年8月1日入职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处,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窦美萍岗位先后为操作员、扫码员、仓库管理员,工资构成为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及其他津贴,由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按月以银行转
账方式支付。2019年5月20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总装西安工厂因存货管理问题造成盘点盈亏的处罚通报》,载明:依据《比亚迪公司管理问责规定》6.4.1.1对窦美萍处以四级处罚,即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5月22日窦美萍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6月4日办理交接手续并交回厂牌。另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为窦美萍缴纳了2011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失业保险。窦美萍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828.93元。窦美萍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305.92元;2、裁决被申请人补办申请人在2011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5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9]1092号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窦美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262.88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按照国家、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规定为申请人窦美萍补缴2011年8月、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8月的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8月、2019年5月的失业保险(被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部分,申请人承担个人部分);三、驳回申请人窦美萍的其他仲裁请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条件并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辩称与窦美萍未实际解除劳动合同,且因窦美萍的管理失职及作假账的违纪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准备与窦美萍解除劳动合同。但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显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通过其内部公示系统,已经实际发出对窦美萍的处罚通报,且通报显示的处罚情形即为解除劳动合同,窦美萍已据此按照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要求完成了工作交接手续,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安排相关人员予以接收,该行为应认定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窦美萍的劳动合同。关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其提供的存货盘点表及其他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窦美萍的工作行为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库存损失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因此,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解除与窦美萍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缴纳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比亚迪汽车有限
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窦美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262.88元;三、驳回窦美萍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首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也并未完成工作交接。其次,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管理失职,上诉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更不存在违法解除,故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8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2、请求改判:上诉人并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262.88元;3、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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